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要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老龄事业的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将敬老教育内容列入中小学教材,把
《老年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法。
(五)重视老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年人口数据库,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老年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和老年科研机构的作用,充实老龄科研力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省外、国外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老龄科研水平。
重视人才培养,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综合性大学要创造条件,开设社会老年学专业或课程,在医学院校增加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教学内容;委托大专院校开办老龄干部大专班、岗位专修班等,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适应新形势对干部队伍的要求。
(六)建立督促、检查和评估机制
《纲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通报结果。在每年检查的基础上,2005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