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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云政发[2002]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


  为促进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2005年)》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老龄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云南省老龄事业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的颁布和实施,使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老年法规建设得到加强,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老年群众组织活动进一步规范。但是,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养老功能不能适应家庭规模小型化对建立新的社会养老机制的需求,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和服务短缺,为老年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远远落后于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的需要,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2000年底,我省老年人口为395万,占总人口的9.4%;预计到200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50万,约占总人口的10%;2025年老年人口为802万,约占总人口的16.1%;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将达1268万,超过总人口的1/4。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地区之间不平衡,人口老龄化发展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比较突出。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长,必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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