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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本溪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2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
  (一)冒生命危险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制止各种暴力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的;
  (三)与犯罪分子搏斗拯救他人生命或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协助公安、司法人员追捕、制服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人身伤害的。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公民和集体组织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我市公民在外埠和外埠公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不属于本实施办法奖励范围。非履行职责或非执行公务期间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其中3人以上、有组织的可按照集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记特等功和一等功的,由省人民政府奖励。
  (二)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记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未记二等功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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