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合理地核定编制。
根据有关规定,乡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如下标准重新核定:
一类乡镇限额30名,二类乡镇限额25名,三类乡镇控制在20名以内。对地处山区、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或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可酌情再增加3-5名;经济欠发达的或人口特别少的乡镇可酌情减少5-10名;凡现有人员编制低于上述标准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原则上不再增加。
乡镇事业编制的核定,先由县(市、区)按此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所辖各乡镇的拟编意见报市(地)编委批准;市(地)编委审批的各县(市、区)乡镇事业编制总额上报省编委备案,再由各县(市、区)制定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一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另外,原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人员经费,这次管理体制调整后,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付乡镇。
(四)人员定岗与人员分流。
人员定岗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人员(含领导)定岗后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定岗人员与分流人员要分开管理,也要与乡镇机关公务员分开管理。
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多渠道分流人员。鼓励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乡镇或村级经济实体、创办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下派任职、挂职,主要是安排到村任职或挂职。对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鼓励辞职自谋职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
三、方法步骤
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认真研究拟定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02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具体分三步实施:
(一)方案报批。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由各县(市、区)编委拟定,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报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并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定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的“六定”工作。各市(地)要加强分类指导,发现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