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乡镇事业机构改革,要本着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完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区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有利于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凡能下放给乡镇的坚决下放。实行垂直管理或条块结合的事业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其有关人事任免和人员调配要主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具体要求:
1、除政法系统和已经明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外,其它原属于县以上有关部门管理的站所,原则上都要下放给乡镇。
2、凡中央明确要求下放给乡镇的站所如农机、农技、畜牧、兽医、文化、广播等涉农机构和服务机构要坚决下放。
3、已下放给乡镇的站所,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设置。
4、对兼有行政职能的站所要实行政事分开,将行政职能交由政府承担;对服务型站所,可引入市场机制,探索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对社会公益型的事业单位,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二)规范乡镇事业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机构、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设置乡镇站所。对靠财政拨款、各类规费和行政性收费解决经费开支的事业机构(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下同)实行限额设置,控制在6个以内。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根据需要可再增设1-2个机构。各乡镇事业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在机构限额内自行确定。
按照农业区域布局和专业特点,将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管理站、农经管理站、畜牧兽医站及林业站、水利水保站(水产技术站)等涉农机构归并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任务较重,经济所占份额较大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机构限额内分设。
文化站、广播站等公益性服务机构要归并为文化广播站或文化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优势,精干机构和编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卫生院合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国土资源管理所、财政所、城镇规划所、统计站、乡镇企业站等其它事业机构(岗位),可根据工作任务大小在机构限额内设置,或与其它职能相近的机构(岗位)合并。
在机构限额外保留乡镇教办(联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新的编制标准对乡镇教办(联校)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重新核定。
结合撤并乡镇,卫生院要相应地进行撤并,科学合理的调整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