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2]3号)
吕粱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2002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乡镇党政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现就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乡镇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布局,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活力。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要理顺条块关系和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三)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解决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混员的问题。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力资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全额和差额)。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退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