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9月30日,政府令第14号)
二、 苏州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4日)
三、 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1989年6月25日)
四、 苏州市航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1日)
五、 苏州市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暂行办法(1996年2月9日)
六、 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11月8日)
七、 苏州市航道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22日)
八、 苏州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试行)(1987年11月4日)
九、 苏州市城镇内河治安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7日)
十、 苏州市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1989年5月24日)
十一、 苏州市印刷业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3月8日)
十二、 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7日)
十三、 苏州市公民维护社会治安立功奖励暂行办法(1990年12月1日)
十四、 苏州市区蓝印户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5日)
十五、 关于鼓励外地人员在苏发展第三产业的实施意见(1992年8月14日)
十六、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外地离休干部来苏定居住房问题的通知(1983年9月6日)
十七、 关于调整直管的非居住用房租金的报告(1984年12月31日)
十八、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暂行规定(1984年5月17日)
十九、 关于调整直管的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补充报告(198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