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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局下达的当年应税所得率,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定额应纳所得税额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条 纳税申报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见附表5),缴纳季度实现的应缴所
  得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CTAIS系统时,应将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分别对应录入到CTAIS系统“申报征收”模块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栏次,即: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只录入“收入总额合计”(或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缴所得税额”项目;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只录入“应缴所得税额”项目。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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