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章程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对已按查账征收的企业,经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稽查或日常管理发现存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在核实后10日内按照核定征收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自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当季起,按照核定征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年度终了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定额税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达到查帐征收要求的,企业应在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次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超过时限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三、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管理部门在企业提出申请或税务机关查实符合条件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提出初审意见,税政法规部门对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定征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并送达《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事宜通知书》(见附件2),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各一份,送达《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事宜通知书》时,要求纳税人在《送达回证》(见附件3)上签字。
四、待CTAIS系统完善相应功能后,对已批准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核定征收方式的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相应登记录入。
第八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核定,严禁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第九条 核定标准
一、行业应税所得率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上年度行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等情况,在每年的3月底前确定下发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特殊企业在市局下达的当年该行业应纳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0.5个百分点。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情况复杂、管理部门与税政部门意见不一的以及对利润率较高的特殊企业的上浮核定应提报核定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并由税政部门根据核定领导小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转管理部门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