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照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1),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核定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3月底前结束,其中新办企业核定工作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3个月内结束,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符合核定征收方式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查实后10日内结束。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1),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章程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新办企业应在办理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同时提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