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87号 2002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综合业务部门或税政法规部门(简称税政部门)、管理部门或征收部门(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税政部门,具体负责核定征收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