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昆政发[2002]6号 2002年2月27日)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根据市医保中心的统计,我市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达30%(含自费项目)。鉴于目前参保人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情况,为减轻参保人的个人负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15%降为10%。
二、参保人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其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