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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
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37号 2002年2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认定后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在认定之前购进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3月1日以后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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