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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特困居民因医疗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审核发放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九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所)在接到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责成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后,将申请转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回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市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室上报的审核意见立会审查。对经批准的,责成救助申请人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按批准的救助额度发给现金,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差额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定额保障金领取证》;大连市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金领取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发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财政专项出资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政府负责筹措的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及县(市)、区两级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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