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缓解我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困居民,是指享受本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户救济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 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初审和其他协调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因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四)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六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属于市内四区的,必须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属于县(市)和其他区的,必须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就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