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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各地要发动和依靠街道、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在摸清单位底数的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自行申报备案的,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3月底前补报。
  3.各地应当拟定分级监督范围,按照权限和分工,分市、县(市)区两级确定重点单位,并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统计,建立台帐。县(市、区)下放给派出所监督的单位,仍由县(市、区)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经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于4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通过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2002年5月1日起严格履行《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三阶段:分类指导,培育典型。
  1.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4月底前分级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让其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增强其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能力,为《规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各市、市(县)、区消防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照《规定》第五、七、十五条的要求,逐级明确所属各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或者明确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二是按照《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和完善。三是按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四是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五是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做好防火检查以及记录的准备工作。六是按照《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制作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七是按照《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或者提出整改方案。八是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九是按照《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3.各地对试点单位的工作要逐一落实,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适时组织交流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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