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2]10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8日
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我省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试点工作稳妥进行。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机制
从2002年1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凡纳入本单位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职工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调整为:不到4%的按4%缴纳,高于4%的暂维持不变,并以此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发给养老金,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严格按照《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稽核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严格执行全收全支、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与养老保险支出无关的任何费用,决不允许发生基金流失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努力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