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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进一步压缩以自治区党委、党委办公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发文范围仅限于有关单位。上级部门要严格控制向下级发文。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三)正确使用文种,不得随意提高文件规格,请示的内容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上报公文。凡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一律退回制文机关。
  (四)严格文件报送、审批程序。公文报送、审批应通过上级办文部门(办公厅秘书处、室),不得直接送上级领导个人,更不得先送领导审签再交与办文部门。
  (五)凡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发文或已有明文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一般不再转发。能以党报、党刊发布的,一般不印发文件。
  (六)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尽量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分别向党委、政府行文。内容涉及党委和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按隶属关系确定主报单位。
  (七)减少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一个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事项,不要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批转发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发文。确需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要按有关审签程序进行会签。
  (八)严格控制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发文。党委、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机关部门行文,不得向市、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内设机构除授权外,不得对外行文。
  (九)各地、各部门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批转文件或代拟文稿时,要事先征求文件内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调、论证,如意见不一致,应将各方意见如实上报。各地、各部门除请示重大问题需要行文外,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
  (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做到言简意赅、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可操作性强。
  (十一)严格控制各种刊物、简报、情况反映等的数量和发送范围。自治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原则上只办一份动态性的简报或内部刊物,部门内设处室不得编发简报或刊物。
  三、严格把关,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
  (一)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活动。除因外事等确有必要参加的重要活动外,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不自行参加各种形式的开幕式、纪念会、庆功会、市县庆、校庆、厂庆以及颁奖、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也不题词。
  (二)简化公务接待。自治区领导接待外宾,要按党政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需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迎送、会见、陪同、宴请外宾的,由自治区外办提出具体方案,报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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