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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需经区党委或政府同意,由区宣部门组织召开,要求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主席审定。会期不超过1天。一般不作大会交流和会议小结。
  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工作会议,必须先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党委分管常委或政府分管副主席审批。工作会议可通知区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区)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每年只开1次,参加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会期不超过1天半。业务会议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入数,一般只通知区直有关部门和地、市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期不超过1天。
  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随意提高会议规格。工作会议可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只安排1位分管领导讲话;业务会议不安排领导同志出席。其它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不题词、不发贺信、不接见会议代表。
  凡需要区党委或政府审批的会议,各部门要提前1个月专题请示,在收到会议批复(批示)后方可发会议通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而召开的会议或随意提高会议规格的,财政部门一律不拨经费,新闻单位一律不准报道,自治区领导一律不参加。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压缩会议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拨会议经费。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会议经费支出。任何会议都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它经费;不得向他、市、县(区)、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经费;不得发纪念品;不得利用会议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本部门没有内部招待所或不具备会议接待条件的,可到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指定的宾馆会议场所召开。
  (五)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要准备充分,力求议题明确,中心突出,简短有效。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领导干部要带头讲短话。除工作报告外,领导干部讲话不超过5000字。严肃会议纪律,实行会议通报制度,对不按时到会、无故缺席和早退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大力精简文件和各类材料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严控制发文,制发文件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提高质量,规范程序,坚持少而精,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文件一经下发,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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