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党办[2002]12号 2002年2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件、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期、规格以及会议形式。无明确目的而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严格控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减少领导陪会。
(二)改革会议形式。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等形式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后有文件或内容已见报的,除明确要求开会传达的外,地、市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传达;确需召开的会议,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除自治区部署经济工作、分析经济形势、重大项目的洽谈外,可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采取企业牵头,面向社会,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凡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主席批准。凡以区党委或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分别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主席审定。会期不超过1天半。临时性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市一级,会期为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