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2]4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依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努力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有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2号)精神,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不仅为灾区、贫困地区群众提供了物质保障,而且为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等方面的原因,我省一些地区,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和灾民的生活仍然十分困难;各地的捐助活动没有形成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经常性机制,效果和作用仍有限。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