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备铁路货物运输设施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96号 2002年3月2日)
柳州铁路局:
报来《关于请求审批柳州铁路局广西境内新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柳铁价函[2001]180号)收悉。鉴于你局有关企业为促进市场物资流通,拓展了服务领域。根据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997]227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4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局有关企业开展自备铁路货物运输设施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有关企业利用自备铁路货物运输设施为货主提供过磅、交易场所、场地租赁等服务,其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附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突破,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物价管理机构征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铁路各有关企业提供的场地投资、服务内容、成本费用等情况核定,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