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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4名以上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
  5、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6、配备500公斤吸油毡,500公斤消油剂,200米围油栏,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之处于充足、常备状态。
  7、与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操作人员应满足的条件
  1、18至50周岁,身体健康。
  2、持有本单位劳动用工合同。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附件二:

水上接收《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程序



  凡满足本办法规定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分阶段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第一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停泊码头的所有人、经营人证明文书或租赁协议等正本及复印件;
  4、作业船舶文书:
  (1)《船舶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船舶检验簿》正本及复印件。
  (3)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5、有效的《船舶安检报告》。
  6、输油软管测试合格证。
  7、持证操作人员清单(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上岗证》正本,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150总吨及以上油轮的船员还必须持有《油轮安全知识与操作培训证书》。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一审通过后即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并凭此《通知书》进入第二阶段审核。
  二、第二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通知书》。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及全部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对二审合格的,签发《符合证明》,并凭此《符合证明》进入第三阶段审核。
  三、第三阶段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符合证明》。
  2、与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处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副本)。
  3、主管机关认可的应急器材清单(包括品名、厂家、规格型号、数量、购买日期、储存地点等)及其购买凭证。
  4、作业船舶参加油污责任保险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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