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资质条件
一、水上接收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2、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保证通讯畅通。
3、在本港有固定码头供船舶停靠。
4、有稳定的作业队伍。每艘作业船舶的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上岗证》。
5、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
6、作业设备。水上作业单位应配有在本港登记注册的拥有所有权的机动油船(挂浆机型船除外)作为作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设施配套完整,输油软管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证书。作业船舶除满足航区和适载要求外,在里港作业的船舶不得小于50总吨,外港、新港作业船舶不得小于150总吨。所有作业船舶的上层建筑均应漆成橙色,并在显要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牌。
7、配套设备
作业船舶应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
(1)吸油毡100公斤,消油剂250公斤及喷洒设备。
(2)必要的市内通讯设备,包括船用VHF,并保持24小时畅通。
8、作业船舶必须参加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险公司的油污责任保险。
9、必须与主管机关认可的港口溢油应急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0、必须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
二、清舱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2、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保证通讯畅通。
3、稳定的作业队伍。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名,并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上岗证》。
4、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合格的作业装备。着装及作业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防爆、防静电规范。
三、岸上接收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作业单位仅限船厂、油码头和污水处理单位。
2、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具有一定的接收处理能力。如无处理能力的,应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理协议。有处理能力的,其设施设备应经市环保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