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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取消《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资格。
  (1)使用无证人员作业。
  (2)未按规定履行溢油应急义务。
  (3)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安全与污染事故。
  (4)从未经认可的单位购买应急设备和器材,或其有效库存数量或品种低于规定数量或品种。
  (5)未按规定保持通讯畅通。
  (6)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反应演练并作相应记录。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收回《作业单位许可证》:
  (1)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2)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
  (3)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污染违章事故。
  (4)因人为因素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域重大污染。
  (5)作业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未通过年审。
  (7)提供虚假证明,或以作业为名从事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
  (8)作业单位资质未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9)未按规定将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送交处置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政措施)
  船舶、船公司或其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主管机关可暂停受理其在上海港相关作业申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委托无证单位进行作业。
  (2)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3)申报内容与实际作业情况不符。
  (4)超出核定范围作业。
  (5)未与作业单位落实《确认书》制度。
  (6)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接收凭证。
  (7)作业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8)参与、纵容、包庇、唆使作业单位违章或冒险作业。
  (9)以作业为名,向作业单位出售成品油。
  (10)干扰、阻挠或拒绝主管机关现场检查或进行污染违章调查。
  第十四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岸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岸上设施设备接收处理残油、油污水的作业。2、水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小型油船接收残油、油污水的作业。3、清舱作业,是指仅用人工清洁油舱(柜)的作业,不包括清舱污染物的接收作业。第十五条 (发布和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发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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