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取消《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资格。
(1)使用无证人员作业。
(2)未按规定履行溢油应急义务。
(3)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安全与污染事故。
(4)从未经认可的单位购买应急设备和器材,或其有效库存数量或品种低于规定数量或品种。
(5)未按规定保持通讯畅通。
(6)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反应演练并作相应记录。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收回《作业单位许可证》:
(1)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2)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
(3)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污染违章事故。
(4)因人为因素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域重大污染。
(5)作业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未通过年审。
(7)提供虚假证明,或以作业为名从事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
(8)作业单位资质未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9)未按规定将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送交处置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政措施)
船舶、船公司或其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主管机关可暂停受理其在上海港相关作业申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委托无证单位进行作业。
(2)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3)申报内容与实际作业情况不符。
(4)超出核定范围作业。
(5)未与作业单位落实《确认书》制度。
(6)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接收凭证。
(7)作业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8)参与、纵容、包庇、唆使作业单位违章或冒险作业。
(9)以作业为名,向作业单位出售成品油。
(10)干扰、阻挠或拒绝主管机关现场检查或进行污染违章调查。
第十四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岸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岸上设施设备接收处理残油、油污水的作业。2、水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小型油船接收残油、油污水的作业。3、清舱作业,是指仅用人工清洁油舱(柜)的作业,不包括清舱污染物的接收作业。第十五条 (发布和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发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