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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船舶应凭下列文书资料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申请办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证手续。1、《油类记录簿》或其载有相关作业内容亦经船长签字并盖章的复印件。2、《申报单》原件。3、经双方签字的《确认书》。申请签证的污染物数量应与《油类记录簿》与《确认书》中所载项目和数量相符。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上岗证管理)
  1.《上岗证》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培训发证。
  2.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的,应由新单位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持证人如遗失证书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30天内
  4.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见附件二)。
  1.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扣留《上岗证》:
  (1)因操作不当发生一般安全或污染事故。
  (2)使用不合格作业器具进行操作的。
  (3)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5.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收回《上岗证》:
  (1)将《上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向主管机关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3)发生污染事故不向主管机关报告的。
  (4)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亡的。
  (5)因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6)拒绝接受主管机关检查的。
  (7)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听从主管机关指挥的。
  (8)故意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许可证管理)
  1.《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2.证书有效期超过1年的,每满周年需经过主管机关年审合格后方为有效(见附件三),持证单位在证书每满周年之日的30天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提出年审申请。
  3.证书被注销、被取消年审资格,或持证单位发生歇业、倒闭、变更等情况时,证书均视为无效。
  4.证书失效后,原持证单位仍需从事相关作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主管机关申领新证。
  5.证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及时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见附件二)。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单位应按主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或参加年审。⑴ 实际作业情况与核准内容不符。⑵未与船方共同落实《确认书》制度。⑶ 作业前后未按规定向海事处报告。⑷ 作业现场无安全人员值班巡视。⑸ 使用不合格设备或器具作业。⑹ 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有效的防污应急器材。⑺ 违反规程冒险作业。⑻ 作业后未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或伪造记录。⑼ 私自涂改单证。⑽ 在港内未经许可进行残油、油污水过驳作业。⑾ 《上岗证》实际持证人数低于规定人数。⑿ 作业船舶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检报告》。⒀ 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一般缺陷。⒁ 发生三次以下一般安全或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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