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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许可证种类)
  《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作业项目分为:1、岸上接收作业;2、水上接收作业;3、清舱作业。
  第六条 (操作人员)
  作业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上海港油类作业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七条 (作业申报)
  船舶自行或委托其他作业单位进行残油、油污水接收或清舱作业的,船舶、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当事先填写《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作业。船舶与被委托作业单位对安全和防污染均负有责任。
  第八条 (作业要求)
  船舶在作业前,应严格核对《申报单》所填写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并与作业单位严格落实《船/船(岸)安全与防污染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制度。作业现场应当备有足够有效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
  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期间,双方应当派专人在现场值班巡视,保持联系,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如果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双方均有责任立即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结束后,双方应立即按规定作好相应记录,并清理现场,双方负责人应共同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由作业单位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按规定送交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置证明连同相关记录妥善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第四章 签证管理

  第九条 (接收凭证)
  船舶在完成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作业后,应持有有效的接收凭证,并与相关记录共同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以《确认书》作为接收凭证。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以《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作为接收凭证。
  第十条 (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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