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
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2]9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01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02年3月20日起受理)。原由我局签发的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防止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造成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含有闪点低于60 C油品的油污水一律由岸上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对上海港水域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单位资质
第四条 (资质许可)
凡在上海港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见附件一),并能承担上海港溢油/化救应急反应义务,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