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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
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51号)


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3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属于省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分别自发现或接到之日起7日、15日、25日内向市国税局(稽查局)报告。
  二、各单位查处的属于省局规定的大案要案范围的案件,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对不按规定报告案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税款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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