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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七)青岛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青岛民航站负责民航运输及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负责证券交易机构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青岛电业局、青岛港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使项目立项(审批)、颁发证照等职责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时,应依法配合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应将必须进行安全事项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类别及依据,及时通报有关行使项目立项(审批)、颁发证照等职责的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市、区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确定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领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科室、班组及职工,不断强化职工安全教育,改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落实安全技措资金的投入,认真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责任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保证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并进一步规范有关安全监督执法程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安全监督职能。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有效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措施及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置措施。
  各市、区政府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受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的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要及时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的要求,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所需资金应按事故隐患的归属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不得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整改;对确有困难的,应列出资金筹措计划,并确定隐患整改期限,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超出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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