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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
  (七)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黑火药、烟花剂及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与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企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市场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城市供水、供热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处理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县级市(区)范围内的林地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渔业、水上养殖业及渔港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及住房(包括倒危房和破坏结构安全的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直属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驻青高校及各区(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所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
  (十五)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运动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与防雷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水利局做好防汛气象预报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防风暴潮及河道、堤防、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园林环卫办负责管辖范围内景区、公园及其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市内四区(其中,属市林业局管辖的林区,仍由市林业局负责管理)林地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黄金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黄金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及内设服务性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乡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广电局、新闻单位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十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及由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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