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发[2002]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抓好,并予以落实。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市、区(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各部门及驻青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市经委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工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市内四区城市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财办负责财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证券交易场所及全市危险化学品(包括原油、成品油)经营、储运和加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