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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收费项目应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2]60号 2002年2月1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经贸部门的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三、水利部门的水利工程消费;
  四、气象部门的气象有偿服务费;
  五、测绘部门的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六、新闻出版部门的版权代理服务费;
  七、教育部门的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
  八、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九、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十、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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