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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直单位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2]6号)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昆明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昆明市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根据市医保中心的统计,我市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达30%(含自费项目)。鉴于目前参保人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情况,为减轻参保人的个人负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15%降为10%。
  二、参保人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其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范围按劳社部[1999]22号文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昆明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根据《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都可以享受昆明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市直单位按照《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5%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4%作为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个人账户;1%作为统筹使用,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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