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四、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省卫生厅
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设置全省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负责组织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检测、防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处方的管理。
五、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等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审理并复核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毒品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四、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省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
三、依法对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涉及毒品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四、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五、受理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