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要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三、加大建立健全法规和配套制度的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
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配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及临时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医疗救助等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和审核办法。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农业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生产自救的原则,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进工作作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探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问题;房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廉租住房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子女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困难群众的互助互济和志愿者活动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水、电、煤气、税收和劳动积累工、土地承包费、集资提留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要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渠道向上反映,各类救助的解决要实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向下落实,使“面”上的工作在社区得以贯彻落实,避免救助工作中错漏和重复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