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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同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农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困难群众有所增加,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应保尽保,应保必保”原则,全面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不断规范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区要全面贯彻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应保必保”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城乡人口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保障线之外。当前,要将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农村因自然灾害、大病重残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作为工作重点,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要注意克服片面按照就业年龄段和有无劳动能力划分保障范围的简单化办法,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市、区政府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保证保障对象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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