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27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条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文件中第四条中的“残疾人兴办或者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没有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以前,原则上减按50%征税 ,并可享受两年照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