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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限期退还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限期退还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通知
(辽价发[2002]18号 2002年3月4日)


各市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自查上报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通知》(辽价发[2000]56号),减轻用户负担,严肃价格法纪,现就目前各供电公司结余“两金”的清退工作规定如下:
  一、各供电公司务于2002年3月10日前,通过当地权威报纸,以明显位置刊登退款公告,并于5月31日前将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用户。逾期无法退还的,届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统一处理。
  二、退款具体操作办法按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停止收取电度表保证金、电费保证金的通知》(辽电营销[2000]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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