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拟定方案。于2002年4月10日前完成。以市、县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拟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并将方案送省民政厅审核,必要时提请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步:上报审批。于200年5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在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将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步:组织实施。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批准后,各地要集中人员和时间,尽快将其落实到位。区划确定后,立即进行机构改革和分流富余人员、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论证,科学制定方案。各市、县在制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在考虑交通条件、地理环境、乡镇格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调整事宜,初步方案出来后,要广泛征求各部门及群众意见,反复修改,也可初定几套方案,在反复比较中选优。对于某些事关全局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乡镇总体比例与布局问题,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应尽可能整建制地撤并。
(二)理顺各种关系,做好各项工作。进行乡镇撤并的地方,应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理顺乡镇职权关系,转变管理职能;二是做好机构精简与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使新的机构精简、高效,人员结构与素质得到优化,富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三是做好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和乡镇社区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利用好已有的各种规划成果和基础设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的债权债务,管理、利用好原有固定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三)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要注意解决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对于干部群众一时难以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的区划调整方案,一定要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防止因思想抵触而引发矛盾。
(四)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办理审批手续。机构编制的确定及其他改革也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特别要保持土地承包等有关政策的连续性,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严肃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严肃人事纪律,不准突击招工调动、提职提干;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突击分钱分物,加强国家、集体财产管理;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社会稳定,保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