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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医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而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事自谋职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称自谋职业人员):
  1、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
  2、因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选择建立个人账户及建立统筹基金,也可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选择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门诊医疗费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付;
  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的自谋职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四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所需医疗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季首月1至10日,也可以分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
  选择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以昆明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的,以昆明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的规定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并享受相应待遇。缴费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应当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60天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接续手续,原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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