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关停小化肥企业2002年优惠电量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关停小化肥企业2002年优惠电量指标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02]136号 2002年3月5日)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经(发)委、物价局(物委):
  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我省小化肥企业生产结构调整意见的会议纪要》([2000]21号)精神,对我省关停的19家小化肥企业保留三年优惠电量指标,经调剂变现后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今年是执行该政策的最后一年,现将关停小化肥企业2002年优惠电量安排(企业名单及核定优惠电量见附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剂使用各关停企业2002年核定优惠电量的用户,其调剂电量的电价均按0 .12元/千瓦时执行。趸售县关停化肥企业核定的电量中,由省电网拨补趸售县的化肥优惠电量部分,由省供电部门按0.10元/千瓦时(1--10千伏)的价格趸售给各趸售单位,趸售单位按0.12元/千瓦时标准供给调剂用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部分,按大工业电价标准执行。
  二、核定的关停企业2002年优惠电量可全年调剂使用,使用优惠电量的企业所得差价应变现,并全部用于关停小化肥企业转产和职工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优惠电量调剂、变现资金的支付等事项,各地经贸委应负责牵头,会同供电部门,组织调剂双方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