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02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37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4号《关于开展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审对象为2001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01年4月1日以后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年审手续可以从简,待暂认定期满时,按规定执行。
(2)一般纳税人因停业等原因在2001年度实际经营未满12个月的,则年应税销售额为实际经营期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二、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纪录的企业是指经司法机关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企业。
三、各单位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要求、时间安排及时传达至所有一般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参加年审,提交书面申请、《年审报告表》、《自检报告》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年审资料。为保证年审工作质量,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办理年审的各项涉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