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公安部颁布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规定》,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强化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昆明市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关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消防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依靠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层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传统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强化消防意识,严格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坚持齐抓共管,努力从源头上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成效,决定成立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