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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动力的发电厂;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以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列入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的物品):
  1.甲、乙类气体20瓶以上(标准钢瓶);
  2.甲乙类液体100升以上、丙类液体200升以上;
  3.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燃助燃的毒害品、可燃助燃的腐蚀品合计200公斤以上;
  4.同时经营1-3项中任意两项及以上,每项达到相应标准60%以上。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科研单位:
  (一)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二)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
  (二)长度超过1000米的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2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2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2000立方米或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木材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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