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该规定第
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
(二)客房数在50间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影剧院、礼堂;
(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餐饮场所;
(七)就餐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餐厅;
(八)保龄球馆、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九)计算机在30台以上的网吧和游戏机在30台以上的游戏厅;
(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游艺场所、游乐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金融营业厅、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
(四)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团体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