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传贯彻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地区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和检查验收情况于7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规定》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单位树立消防工作主体意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把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办法和措施,保障宣传贯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工作。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乡镇企业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宣传贯彻计划,组织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宣传贯彻工作中,各地对辖区社会单位的普遍检查要深入细致,重点单位核定备案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失控漏管。对符合条件、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按期申报的单位,可直接予以公告,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造册,逐级汇总后报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处理好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规定》的紧迫性和长期性,认真对待一些社会单位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而产生的畏难或厌烦情绪,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的现象,帮助指导各单位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宣传贯彻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公安厅
2002年2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