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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用运输车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用运输车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32号 2002年2月25日)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农用运输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运输车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1]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农用运输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农机部门农用运输车收费项目和标准于附表。农机管理部门对我省境内的农用运输车核发牌证、车辆年检及驾驶员年审等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核定的农用运输车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及核拨的资金使用,专项用于农用运输车管理方面的开支。
  三、你局要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收费的管理,严禁自立项目或扩大范围收费,严禁提高标准收费。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严格按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1]20号)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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