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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豫政[2002]7号 2002年2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组织实施《计划》,对于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支撑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省计委、环保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计划》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计划》的贯彻实施。“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重点抓好省辖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流域水污染防治、二氧化硫控制区和省辖市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工业污染防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抓好化工、造纸、酿造、医药、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综合防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争使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三、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五”期间我省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团体废物排放量比2000年总体削减10%以上。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解决结构性污染突出、城市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通过淘汰能耗物耗高和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削减污染负荷;通过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实现增产减污;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环保与发展“双赢”。
  四、加大环保投入,确保《计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保证在“十五”期间用于环境保护投资占同期GDP的1.3%,将纳入《计划》的重点工程同步纳入本地重发工程项目计划,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计划、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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