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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
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2]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鼓励在校大学生踊跃报名应征,为部队输送高文化素质的合格兵员,现就我省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日制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保留学籍。
  二、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复学原专业,如需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入伍前已修课程的学分均予以承认。
  三、因故中途退伍者,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复学意见,原就读学校应准予复学。
  四、入伍当年已交的学杂费、住宿费的剩余部分,由学校返还。
  五、入伍前已经学完的课程,由学校采取适当方式评定成绩,并记载入档。
  六、服役期间,可就近参加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七、复学后,报考研究生或由专科升本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服役期间因公伤残,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申请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免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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